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