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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