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