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