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