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