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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