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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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第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第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
第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
第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
第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
第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
第三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
第五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