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