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