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