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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