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