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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