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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