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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