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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