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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