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