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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