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