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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