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