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