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