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