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中学,经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中学。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中学,经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