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等院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等院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