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乡工作,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开展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