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财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经费。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经费。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