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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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涉及长江流域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 第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 第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第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及各江河、湖泊的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 第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 第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 第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第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 第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依法享有获取水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 第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等有...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 第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 第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地方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第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环境监测方案,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和点位的设置,建立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并定期向...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实... 第三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在有条...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再生利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进...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划定...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种植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县...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所在水域排放标准或者...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做好水...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一饮用水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或者租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严格限...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 第五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财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间水质保护的协调、合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粤港澳水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机制,实施重要江...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交流合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港...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以饮用水水源功能为主的江河、湖泊、水库风险源排查,制定风...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排... 第六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 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东江流域是指从广东省龙川县合河坝至出海口的东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广东省境内的集雨...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