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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