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毁输水管道、阀门、泵站等异地引水工程设施。
禁止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以及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禁止在异地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以及种植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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