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或者租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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