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