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