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