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 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体污染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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