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水污染事故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环境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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