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受益地区与上游地区、受水地区和供水地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湿地的保护,鼓励农民退耕退养还湿地,对纳入保护范围、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湿地按面积和水质状况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生态补偿费。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湿地的保护,鼓励农民退耕退养还湿地,对纳入保护范围、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湿地按面积和水质状况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生态补偿费。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