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