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交流合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港澳地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等技术交流和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