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粤港澳水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机制,实施重要江河水质提升工程,保障珠三角以及港澳供水安全,推进重污染河流系统治理,加强与港澳地区交接河流的污染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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