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以饮用水水源功能为主的江河、湖泊、水库风险源排查,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提高区域水污染事故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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