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