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做好资金保障。
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应当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区域应当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在农村地区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排放污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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