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委托时明确畜禽粪便、污水处置要求,并指导农户对畜禽粪便、污水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本省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科学使用药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替代、限制等措施,以及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水环境。鼓励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委托时明确畜禽粪便、污水处置要求,并指导农户对畜禽粪便、污水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本省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科学使用药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替代、限制等措施,以及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水环境。鼓励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