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种植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精准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统一预防、统一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及农药包装物的综合监督管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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