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具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能力,并按照规定处置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现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尚未建成接收设施的,应当委托经备案符合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具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能力,并按照规定处置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现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尚未建成接收设施的,应当委托经备案符合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