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所在水域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船舶装用污水储存设施暂存污水并将其排往岸上接收设施处理的,除应急旁通管路外不得设置其他可以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外排口。船舶航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排放要求区域时,应当保证其污水外排口全程处于有效锁闭状态。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船舶文书中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和相关记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