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能源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渔业船舶、趸船和洗砂船、旅游船和从事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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