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再生利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